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圣严法师:俗人能任意批评僧人所做“不如法”吗?

  我们首先应当承认,中国的佛教,尤其是在近世以来,根本是谈不上律制的。所以僧人少有如律而行的,俗人(在家佛子)也就更不懂得律制了。

  僧人多不崇律,生活仪节不能没有失措之处;俗人不知律规,见到僧人的不顺眼者,往往加以指谪。甚至形成僧人不谈僧制僧规,僧制僧规的讨论,竟然落到了俗人的文字与言谈之中。说起来,实在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!

  当然,俗人之会讨论僧制,指谪僧仪,责任应由我们僧人来负,俗人是无辜的。因为俗人皆是僧人弟子,弟子批评其师,岂非师教之失败?俗人不知道以其俗人的身分来论究僧制,是不合佛制的行为,所以他们出乎爱护教誉的热忱,来批评僧人的生活,是无可责斥的。不过,我想在此指出,俗人批评僧事,仍是绝对的罪过,即使此一罪过,应由僧人分担。(《优婆塞戒经》卷三〈摄取品〉中说:宁受恶戒,一日中断无量命根,终不养畜弊恶弟子,不能调伏。)

  在我国的律典中,没有一部是允许俗人来批评僧事的,特别是大乘菩萨戒,不要说是批评僧事,即使僧俗四众弟子中的任何一人犯了过失,也不应无拘束地广肆批评,否则便犯了《梵网经》重戒第六条“说四众过戒”。

  在泰国,虽然鼓励俗人研究比丘戒,但是俗人绝对不敢论涉僧制,我想泰国佛教之允许俗人看僧律,用意当在使得俗人更能了解佛制的比丘生活,而对僧人更能发出无上的崇敬之心。当俗人知道了律制之后,自也不敢甘冒犯过的罪愆,而来抨击僧人的律仪了。

  根据律制,佛弟子的事,应由僧团的会议来共同解决,比丘犯了戒,轻则向一位清净比丘悔过,中则向二个以上清净比丘悔过,次重则在二十位清净比丘中出罪,最重则失戒体,逐出僧团之外。菩萨戒犯轻罪则对一比丘悔过,中罪则对三比丘悔过,重罪则失戒体,应当在佛菩萨像前忏悔,得到了好相──见光见华,见佛菩萨来手摩其顶之后,方可允许重受。五戒弟子犯了戒,也是分为三等:上罪不可悔,中罪可悔,下罪可悔。

  佛弟子犯戒,绝对不许大肆声张,逢人便说。但是仍有处理的途径,犯戒者如能自行发露,在清净比丘前至诚忏悔,当然是最好。如果犯戒者自己已将犯戒的事情忘了,或者虽未忘记,仍不坦白发露,那时可由有德资深的比丘,在集会之中,当众为之举罪,逼他发露忏悔,以求僧团的清净。如果虽遭举罪之事证俱在,而犹不肯认罪者,可由僧团会议,公推一位清净的有德比丘,去向施主宣布他的罪过,以期断绝他的信施,使他就范忏悔。可见,虽然比丘与比丘之间,也不得随意宣说他人的过失,何况俗人能够议论僧事?

  但是,俗人对于犯戒的僧人,并非没有说话的机会,唯其须是最最亲善的人,以私人的关系,密下为之劝告,终不得发诸议论而笔诸文字。

  还有一个规矩,那就是举罪与忏罪的问题。佛弟子共分僧俗大小的七众,僧人可举俗人之罪,并可受俗人的悔过,俗人则不得举僧人之罪,亦不得受僧人的悔过;大众(比丘与比丘尼)可举小众(式叉摩尼与沙弥沙弥尼)之罪,并可受小众的悔过,小众不得举大众之罪,亦不得受大众的悔过;比丘可举其下六众之罪,并得受其悔过,其下六众不得举比丘之罪,亦不得受比丘悔过。

  即在比丘之中,戒腊在五夏之前,不得为师,也不得离师──以其尚未通晓戒律的轻重与持犯,因此,比丘虽已超过五夏的戒腊,乃至已届百岁高龄,如其不学无知,不明戒律的轻重持犯,仍然不得举人之罪。准此而言,俗人而来议论僧事,而来讨论批评僧人的威仪作法,自为佛制之所严禁的事了。

  这不是佛陀制戒包庇僧人,实在是未届其位而不识其境的缘故。佛弟子的七众之中以比丘的位置最高,戒律之中,也以比丘及比丘尼律最繁,即使身为比丘,潜心于律制的研究,也非十年八年的工夫所能穷究透彻,何况是一介俗人,单凭主观眼光的好坏,而来批评僧事呢?正像一个国家的法律,只有律师懂得较多,但至于解释宪法,又非由大法官来专任不可了。如果下一个譬喻,俗人之论僧事者,则似小学的蒙童而去评阅博士的论文,试问:那能评阅出什么名堂来呢?

  我不怪今时的俗人议论僧事,所谓“不知者不罪”,因为那是出于他们由于“不知”而产生的错误。同时这一错误的产生,多半还是出于爱护佛教的热忱。

  但我希望我的这篇文字,能起一点说明的作用,能使俗人最低限度不再不知高下地批评僧事。诚然,最要紧的,还要靠我们身为僧人的人,大家都能尊重律制、学习律制,并且尽可能地遵行律制。否则,以谤止谤,固然不对;实则不善而又欲人无谤者,也是不公道的。即使在俗的佛子们,为了持戒而不谤僧,却也无法禁止非佛弟子乃至外道徒众的借机破坏!

  如今,我国的佛教,尤其在台湾,根本少有遵行僧团制度的约束与制衡,要想事事如律,自也无法办到。但是我们如能多懂一点律制的知识,至少也可有些警策的效用,至少在我们犯了过失之后(戒是条条都有犯的可能的──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?未得定共戒、道共戒之前的凡夫,犯戒是难免的,特别是威仪戒),也会生起惭愧之心,无法求得清净僧中悔过,自在佛前恳切忏悔,小罪也可忏除的。

(本文作于1962年6月26日于朝元寺无住楼

 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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